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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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应停止侵占,归还原告***、***46.76平方米的商铺; 二、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陶幸果、张淑敏、王永会、张枝、陶敏君作为出租方与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归还商铺之日至的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