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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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11.4%计付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2%[11.4%×(1+30%)]计付逾期利息(含罚息); 二、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所有的位于利川市元堡乡元堡村五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利川房权证元堡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利国用(2012)第02-245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