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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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3126.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透支款时止,计算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