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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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鸿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水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鸿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197775元及利息3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被告张水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