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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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园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并给付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产生的利息; 二、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丹东园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坐落于丹东市桃源街30号两处房屋所有权(丹东市房权证振兴区字第××号、丹房权证振兴区字第××号)和两宗土地使用权[丹东国用(2008)第061213036号、丹东国用(2008)第06121303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被告***、***、丹东园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