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妇幼保健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春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1618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70元、住宿费4632.6元、交通费6556.9元、营养费6300元、护理费8400元、司法鉴定费19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86043.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22元,减半收取计1683.11元,由***负担504.93元,由伊春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17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0-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