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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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伊春市妇幼保健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春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1618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70元、住宿费4632.6元、交通费6556.9元、营养费6300元、护理费8400元、司法鉴定费19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86043.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6.22元,减半收取计1683.11元,由***负担504.93元,由伊春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17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