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另以8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49元,由原告重庆业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2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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