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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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888元、护理费12322.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43元,共计45253.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65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4353.8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一至三项折抵后,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将赔偿款65551.66元,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横店支行,账号:62×××36;将赔偿款4056元,汇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账号:62×××33。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