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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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 辽宁嘉丰万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BC(2014)5006-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贷款人民币98566.04元及利息(利息以98566.04元为基数,参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作为抵押人应在其不动产抵押物(位于北票市房屋)价值范围内履行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