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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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均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50万元和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前的利息153.8285万元,合计703.8285万元。 二、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6元(***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由***、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长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大地苏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账号:0166××××2667)。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