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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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2021年5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174108.08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所抵押的位于昌邑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0××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1元,减半收取计5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