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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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佳禾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平凉市佳禾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36109.20元。 二、限被告平凉市佳禾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1805.46元。 三、被告平凉市佳禾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总额1236109.20元为基数,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被告***位于平凉市××区、被告***位于平凉市××县房、被告***位于平凉市××区房屋及被告平凉佳禾农产品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5元,减半收取7962.50元,由被告平凉市佳禾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