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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24民初2966号之一原告:张掖市恒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民公路天佑金三角广场6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415343Y。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住高台县。原告张掖市恒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张掖市恒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10月19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金额21万元整,被告先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88000元,下欠42000元。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现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剩余款项42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10月19日的利息3790元,合计总金额457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主要证据《产品销售合同》中,甲方王某与乙方张掖市博洛尼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乙方张掖市博洛尼地址在张掖市天佑家具广场6号楼,故本案应由乙方所在地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945元退还原告,由其向甘州区人民法院交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张文斐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王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