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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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宁国华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土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宁国华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尚欠的土地出让金合计5590999.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087684.50元产生的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算,4503315.30元产生的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件受理费合计96997元(22775元+74222元),由原告宁国市国土资源局负担6997元,被告安徽宁国华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 伟 附1:证据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2、《招商项目投资协议》、《“仙霞商业广场”建设项目补充协议》、宗地红线图、照片、情况说明。 附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