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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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项下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36596.85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承担365元,原告自行承担141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