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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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2629执恢44号 吴宏英、刘明湘、杨荣: 本院在执行吴宏英与刘明湘、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明湘分别于2018年1月9日交来案件款100802元、2018年1月11日交来6000元,共计106802元(本院案件款106000元、执行费80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4953.8元。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万红领取案件款106000元完毕,执行费802元上缴黔东南州财政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案件(2017)黔2629执恢44号执行完毕,于2018年1月15日结案。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18-1-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