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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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2629执2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剑河县顺鑫借车行与被执行人胡邦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即维持剑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9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邦兰应支付申请人剑河县顺鑫借车行车辆租金15500元;车辆损坏贬值费11500元,共计27000元。 扣除已支付的8430元,尚需支付185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执行人胡邦兰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邦兰的银行存款550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号,胡邦兰自动履行13233元,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8-1-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