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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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9执395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精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张天国、张兴国、张志臻、张老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天国、张兴国、张志臻、张老保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州精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天国、张兴国、张志臻、张老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75元(包含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领取以上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395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9月22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