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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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42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欠款本金为460,000.00元(46万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为860,226.68元,本息合计为1,320,226.68元;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审原告***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即以借款本金460,000.00元(4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月利率12.8‰)计算。 三、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原审被告***、***借款不能清偿部分在欠付工程款2,900,000.00元(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2.04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4,420.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负连带责任。鉴定费用14,000.00元,由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