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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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462.76元及逾期利息(以4346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72元,由被告安徽索克医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