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8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石台县仙寓板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