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星光微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星光微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76208.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安徽星光微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支付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45万元;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80元,减半收取19340元,由安徽星光微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