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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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323.7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848418.2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6年12月15日起(结算日期后15天起算)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按照未付工程结算款本金1791323.76元、按照每日3‰的比例计算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14958.85元(1791323.76×3‰×40天=214958.85); 四、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能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1604299.45元(1、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29日,共28天,以7076152.11×28×3‰=594396.78元;2、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6月13日,共45天,以3576152.11×45×3‰=482780.53元;3、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2月14日,共180天,以976152.11×180×3‰=527122.14元;以上三项共计:1604299.45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未付工程结算款本金1491323.76元、按照每日3‰的比例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直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 六、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结算的工程款总额16968364.78元的税务发票给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7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即4751元),保全费5000元,变更保全的保全费5000元,共计565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5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