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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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清偿欠款本金22515.3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为2244.97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负担35元,被告***负担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