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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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 北海国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须支付货款452543.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52543.2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 %1、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7元,由被告广西华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5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