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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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被告***、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1年8月14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239815.77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33870.28元,罚息8031.14元;以239815.7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86%计算); 三、被告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本判决第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被告***、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金湖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