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19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3679.50元,由原告***、***负担1839.75元,被告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39.7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