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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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正泓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正泓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30200000元及利息4581484.88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该数额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被告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二、被告徐州正泓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正泓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如被告徐州正泓电梯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徐州市新沂市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属证号为:苏(2018)新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0xxx05号】在本金21376576.91元及该本金数额按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07元,由被告徐州正泓电梯公司负担,被告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