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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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广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黄河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70480元及以此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11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1602元,由***负担4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1679元,由***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