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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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行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黔2629执1-159号 刘永春等159户与剑河县清水江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29民初466-469、477-484、486-551、55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于2018年1月29日主动履行义务完毕,并申请人已于2018年2月5日领取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黔2629执1-159号执行案件于2018年2月6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