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化县一家人陶瓷有限公司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德化成煌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一家人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德化成煌陶瓷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租、税费及卫生费合计21870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拖欠的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的房租、税费和卫生费合计93731.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6月2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2、拖欠的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的房租、税费和卫生费合计93731.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2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3、拖欠的2020年12月的房租、税费及卫生费合计31243.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2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一家人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福建德化成煌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4.3元,减半收取计1712.15元,由福建德化成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