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6民初75号 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 负责人:刘俊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告***、天津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成飞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