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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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428.48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透支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市中支行万用金本金6245.2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万用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万用金申请表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2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