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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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8598.2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88507元(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55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16000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7200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86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原告负担55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