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56135.18元、利息15451.03元及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罚息46987.78元、复利15126.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56135.18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451.0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在6万元债权本金项下所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诉讼费3274元(含案件受理费2974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应予退还原告2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