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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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霖丰农资农机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26790.35元; 二、逾期未偿还,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哈尔滨霖丰农资农机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延寿县西往东数第17号门市1-2层(延房权证字第1××1号),建筑面积126.92平方米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