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与***、刘世忠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借2015453000072号《个人房全通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二、***、刘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借款本金59162.08元、利息3099.87元(正常利息2753.56元、复利103.52元、罚息242.7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5日),本息合计62261.95元。 三、自2021年2月6日起,***、刘世忠继续按年利率12.7125%,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59162.08元本金及2753.56元利息的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16.55元,由***、刘世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7-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