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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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381民初76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马德毓,辽宁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辛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恩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诚,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35273元(其中人身损失134273元,财产损失1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52727元; 三、此案件一次性了结,原、被告之间纠纷两清。 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