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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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20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202380.8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7元,由原告***负担759元,由被告***负担3448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