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399928.8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反诉原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399928.84元时,出具给反诉原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481184.14元的税务发票。 四、驳回反诉原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6元,由被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负担8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6元,由被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8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345元,由反诉原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3915元,由反诉被告台州市宝味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