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赔偿原告***196239.0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西东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0.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2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39.87元,原告***负担38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