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917964元、对被申请人***在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917964元(占0.2040%)(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0-6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