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 洛阳国泰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借款本金793913.04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对位于洛阳国泰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洛阳市瀍河区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廛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6-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