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信用卡本金49662.41元、利息3859.4元(计算至2021年7月8日)、违约金12465.30元、分期手续费3746.92元及自2021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信用卡欠款本金49662.4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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