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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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305.78元、罚息1543.12元,暂计7048.90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100元及利息54.07元、罚息359.41元,暂计1513.48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03400元及利息11548.60元、罚息64668.83元,暂计279617.43元(借款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200元及利息295.24元、罚息1653.28元,暂计7148.52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51.49元、罚息327.47元,暂计1378.96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100元及利息310.25元、罚息1384.67元,合计6794.92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100元及利息220.55元、罚息1708.32元,暂计7028.87元(借款利息、罚息已暂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案受理费59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