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宜昌东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4108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