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2民初1936号之二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农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