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香雪牌小柴胡颗粒上使用与原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白云山牌小柴胡颗粒方盒装及长盒装外包装盒、包装袋相近似的装潢; 二、被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七十一分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与白云山牌小柴胡颗粒方盒装外包装盒、包装袋装潢相近似的香雪牌小柴胡颗粒; 三、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医药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刊登字体不得小于报纸正文字体,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五、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54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0元,由被告恒拓集团南宁仁盛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