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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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 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与原名称为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的《集中供热锅炉托管项目合同书》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 三、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四、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937元; 五、驳回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5800元,由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1357元,由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5.6元,由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广东汇嵘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5.6元,由福建鑫魏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4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