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5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5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6770.08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由***负担3658元,***负担15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9元,由***负担3969元,***负担1700元。***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4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